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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 、第94条 、第115条 、第117条 、第118条 、第177条 之规定。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其中第7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1988年4月2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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