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功臣奖章(1950年西北军政委员会颁)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950年,西北军政委员会为了表彰奖励在解放大西北中做出贡献的人民解放军官兵,决定颁发人民功臣奖章,并制定公布了《解放大西北人民功臣奖章条例》,宣布于当年8月3日开始施行。条例规定人民功臣奖章颁发条件:1、凡1947年3月以前参加人民解放军(包括公安部队),坚持到西北全部解放者;2、凡在解放大西北斗争中,已评为大功、特功者(指团以上评准的大功、特功);3、凡参加解放战争的三等以上荣誉军人及负伤两次以上者;4、参加解放战争光荣牺牲与积劳病故者,得追认为人民功臣,对其家属发给光荣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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